关于确定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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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箭州、龙病、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权益,根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一次会议精神,现将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为荡%至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标准执行。

2.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014元,下限为320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84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同),下限为320元。

3.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4.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